学生请假须知

学生请假须知

注:参照《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本科学生管理条例》第七条规定。

第七条 学生请假,必须学生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有关部门证明(病假需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)。请假三天以内(含三天,下同)须经班主任批准,辅导员备案;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须经班主任签注意见、系分管副主任批准,学院本科教学部和辅导员备案;请假一周以上须经班主任和系分管副主任签注意见,学院分管副院长批准,并在学院本科教学部和辅导员备案。请假三天以上者结束后应及时到学院销假,不按时销假作未请假处理。一个学期请假、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/3者,须办理休学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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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请假流程.doc(34.50 KB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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